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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糞池的清理費應該由物業來承擔
小區化糞池屬于公共設施,其曰常定期清理工作由物業進行負責。通常情況下小區在物業費的收取標準測算和制定時,已經包含了化糞池的清理所需的成本費用,所以該清理費業主不需要另外再分攤。
上面是指正常情況下,但如果物業合同中對該清理費用的支出另有約定的則應該按約定執行。
小區化糞池清理有關規定,小芳狂風次清理的時候,首先,利用居民早上沒有起床,比方說四點多五點多,這個小區居民少,人員少的時候,我們在清理畫風吃,不影響小旭的工作,小區住戶上下班,所以說這個點兒你們都沒有起床,所以說這樣清理化糞池,清理掉這樣小區居民起床以后就聞不到臭味
物業服務內容與服務標準
一、基本要求
1、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簽訂規范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承接項目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
3、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
4、有完善的物業管理方案,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務人員著裝統一、佩戴標志,行為規范,服務主動、熱情。
6、設有服務接待中心,公示小時服務電話。急修半小時內,其它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完整的報修、維修和回訪記錄。
7、根據業主需求,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的特約服務和代辦服務的,在明顯位置公示服務項目與收費標準。
8、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或物業經營性收支情況。
9、編制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年度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報業主委員會,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規范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每年至少1次征詢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滿意率%以上。
、建立投訴處理機制,設立投訴電話與投訴接待點,在 2 小時內妥善處置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建議并做好記錄。
二、房屋管理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檢查房屋共用部位(含建筑幕墻)的使用狀況,屬于小修范圍的維修,金額 元(含)以內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金額超過 元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保修期滿后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組織維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并及時維修養護。
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根據裝修進度情況,每2天不少于1次巡查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5、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6、小區主出入口設有小區平面示意圖,主要路口設有路標。各組團、棟及單元(門)、戶和公共配套設施、場地有明顯標志。
三、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檢修、維護和保養。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相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由專業單位管理、檢修、維護和保養的除外。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備臺帳),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
3、設施設備標志齊全、規范,責任人明確;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范;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屬于小修范圍的維修,金額 元(含)以內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金額超過 元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保修期滿后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
5、載人電梯小時正常運行。轎廂內按鈕、燈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轎廂整潔。委托專業維修保養單位進行定期保養,每年進行安全檢測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物業服務企業應有專人對電梯保養進行監督,并對電梯運行進行管理。
電梯發生一般故障的,專業維修人員一小時內到達現場修理,發生電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時,物業服務人員接到信息后須在五分鐘內到現場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須在半小時內到現場進行救助。
6、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7、設備房保持整潔、通風,無跑、冒、滴、漏和鼠害現象。
8、小區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車場交通標志齊全、規范。
9、路燈、樓道燈完好率不低于%。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預案。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人員要求:專職人員,身體健康,工作認真負責并定期接受培訓,配備對講裝置和其他必備的安全護衛器械,能處理和應對物業內公共秩序維護工作,能正確使用各類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設備,能夠熟悉、掌握各類刑事、治安案件和各類災害事故的應急預案。
1、小區主出入口小時值班看守,6:—:站崗值勤,并有詳細的交接班記錄和外來車輛的登記記錄。
2、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1小時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實施小時監控。
3、對進出小區的車輛實施證、卡管理,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停放。
4、對進出小區的裝修、家政等人員實行臨時出入證管理,大型物件搬出小區實行登記。
5、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報告等相關工作。
6、提供車庫(位)租用情況等信息、施工中提供相關圖紙或指認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理走向、配合現場勘察、施工,提供現場秩序維護等配合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7、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五、保潔服務
1、小區內按政府相關政策及實際需要設置垃圾桶,每天清運不少于2次,保持垃圾桶清潔、無異味;
已配置的公共區域果殼箱或垃圾桶,每天清運不少于2次,保持果殼箱或垃圾桶清潔、無異味;
收集點周圍地面無散落垃圾、無污跡、無異味;
垃圾房每天沖洗不少于1次;
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告;
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運至指定集中收置點;
將生活垃圾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要求進行分揀后再進行投放;
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揀的,應當拒絕其投放,并報告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處理。
2、小區內建筑裝修垃圾應集中堆放,并聯系有關部門及時清運。
3、小區道路、廣場、停車場、綠地等每日清掃2次;高層電梯廳每天清掃2次,每周拖洗1次;多層樓道每天清掃1次,隔天拖洗1次;一層共用大廳每日拖洗1次;樓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潔1次;路燈、樓道燈每月清潔1次。及時清除道路積水、積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檢查1次,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化糞池每月檢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發現異常及時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定時巡查,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6、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定期進行消毒和滅蟲除害。
六、綠化養護管理
1、有專業人員實施綠化養護管理。
2、草坪生長良好,及時修剪和補栽補種,基本無雜草、雜物。
3、花卉、綠籬、樹木應根據其品種和生長情況,及時修剪整形,灌木每年修剪不少于4次,保持觀賞效果。
4、定期組織澆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澇、防凍,綠地施肥每年不少于2次。
5、定期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
說明:關于房屋安全、房屋出租、流動人員管理、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垃圾處理等所產生的管理服務費用,可以按照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一)吸糞車配備
按照農戶糞渣糞液清掏需求,戶配備一輛2立方吸糞車。各鎮負責,務必于年2月底前全部配備到位。吸糞車采購按照縣級詢價、確定車輛型號,鎮級統一采購的模式進行采購。各村(社區)不得隨意購買,確保市場穩定。
(二)吸糞車補貼標準
采購費用補貼標準為每輛吸糞車由縣財政補貼1.5萬元(按照先買后補、一次性補貼的原則進行補貼),鎮、村兩級視財力可補助部分,其它由使用管理人出資。
(三)吸糞車管理
1.由鎮(街)結合實際制定分配方案并對所購車輛實行統一標識。
2.吸糞車管理使用遵循鎮(街)調配、村(社區)統一管理、市場化運作、農戶包干使用由村(社區)和農戶簽訂使用合同,鎮(街)鑒證的原則。
3.吸糞車要由責任心強、身體健康、有駕駛證、愿意為群眾服務的人員承包,車輛保養由承包人負責,車輛必須由專人駕駛,嚴禁外借或讓無證人員駕駛,如違反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4.吸糞車服務由管理使用人員向社會公布服務聯系電話,預約聯系開展吸糞服務。服務人員務必做到隨叫隨到,優質服務。
(四)收費標準
農戶無害化廁所糞污清運實行收費制度,價格由發改局、農業農村局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確定成本價為.元/次(拉運距離不超過5公里,每次不超過2方),最終收費標準通過“一事一議”形式根據農戶廁所糞污處理末端容積差別化制定,收費標準不超過元/次,農戶在吸糞車作業完成后按照收費標準向工作人員支付。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俊星環保對于清掏化糞池合同(清掏化糞池合同樣本)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清掏化糞池合同(清掏化糞池合同樣本)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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